一、質權合同應該具備哪些條款?
設定動產質權,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如果當事人采用口頭方式訂立質押合同,該質押的設定是無效的。
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shù)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押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
(4)擔保的范圍;
(5)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內容的,可以補正,但不能簡單宣告合同無效。根據《物權法》第211條規(guī)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p>
二、動產質權中的交付要求
動產質權的設定不僅要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還必須要移轉動產的占有。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1、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稉7ń忉尅返?8條: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后,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
2、交付包括現(xiàn)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3、質權人曾經占有質物又返還給出質人的,質權不得對抗第三人?!稉7ń忉尅返?7條: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4、交付的標的物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