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二、質權與質押有什么區(qū)別?
質權與質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質押是指設定質權的法律行為,質權是指質權人的權利;質押是質權產生的原因,質權是質押引起的法律后果。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占有并實際控制的行為被稱為質押,質權人因質押而取得的權利為質權,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作為擔保物權的質權,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優(yōu)先受償性的特點。
1.質權的從屬性。
質權的從屬性是指質權從屬于其所擔保的債權。因為質權是以擔保債權為實現目的的,因此,質權從屬于所擔保的債權。當事人可以為將來的債權設定質權,也可以在設定債權時設定質權,但實現質權時必須要有主債權的存在。質權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不能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質權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2.質權的不可分性。
質權的不可分性是指質權與抵押權一樣具有不可分性,即質物的全部價值擔保債權的全部。質權的效力及于質權標的的全部,即使債權部分受到清償也不受影響。換言之,即使債務人清償了大部分債務,僅有少部分債務未能清償,質權人也必須抗未清償的債權對全部質權標的行使質權。質物部分滅失的,未滅失的部分仍然擔保全部債權,而不能相應地縮減質權擔保的范圍。
3.質權的物上代位性。
質權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是指質權的效力及于質權標的的代位物上。如《擔保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p>
4.質權的優(yōu)先受償性。
質權的優(yōu)先受償性是指質權人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以質權標的的價值優(yōu)先受償其受質權擔保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