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行使期限是多久?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債權人留置財產(chǎn)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nèi)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chǎn)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nèi)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留置權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留置權的消滅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而消滅:①債權消滅的;②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