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當得利的概念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二、不當得利的成立條件
不當得利的成立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利益。即可以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因而精神利益不屬于這里的利益范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現(xiàn)在的財產或利益與如無與他人之間發(fā)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比較而決定。凡是現(xiàn)在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后剩余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二)一方受有損失
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如甲投資興建廣場,鄰近乙的房屋價值劇增,乙獲有利益但未給甲帶來損失,乙對甲而言不成立不當得利。這里的損失,既包括現(xiàn)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對于后一種情形,受損人無須證明該項事實如未發(fā)生即確實可以增加財產,只須證明若無該項事實,依通常情形,財產當可增加,即為受有損失。也就是說,“應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況下受損人的利益能增加即為“應增加”。如無權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該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給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認為該房屋所有人受有相當于租金額的損失,因為他對房屋進行使用受益的潛在價值受到侵害。
(三)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受益人的所造成的結果。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損失,或損失大于受益,均無不可,它只影響義務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并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態(tài)也不必相同。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所有權,但仍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
(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稱為“沒有合法根據”。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