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是指什么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而害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xiàn)有債權的權利。
代位權發(fā)生的條件有四個方面:一是債務人對第三人事有債權,且該債權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二是需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即債務人應當而且能夠行使債權但不去行使;三是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四是需債務人已遲延履行。債務人的債務未到期和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但債權人專為保存?zhèn)鶆杖藱嗬男袨?,如中斷時效,可以不受債務人遲延履行的限制。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且通知債務人后,債務人的權利并沒有喪失,但債務人處分機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即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其權利。倘若妨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如兔除第三人的債務,則債務人不得為之。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能因此獲得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只能與其他債權人處于同等地位受償。
二、行使代位權必須符合什么條件
行使代位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
3、債務人的債權已經(jīng)到期;
4、債務人的怠于行使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