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特征
(一)第三人即非締約當事人,世非合同當事人,無需參與合同的訂立或在該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只需第三人單方表示其愿意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情務的協(xié)議即可產(chǎn)生效力。
(二)合而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絕履行。故在此意義上講,第三人僅為履行主體而非義務主體,對于合同的債權人而言,他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對待,當?shù)谌司芙^履行時,由合同債務人負責履行。
(三)第三人雖非合同當事人,不承擔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適當履行出于惡意,給債權人造成財產(chǎn)損害或者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責任。而且,債權人也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合同中第三人代為履行條款對債權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視為債務人的履行,債權人不得拒絕。
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旁人在履行期限內(nèi)沒有履行;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nèi)予以補正的,債務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構成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條件
所謂法律上的構成要件是指法律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特定的客觀事實,這種事實的發(fā)生,可依當事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分為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第三人代為履行是合同一方履行債務的輔助人,相對于債權,隨其產(chǎn)生而產(chǎn)生,但亦并非債的關系發(fā)生時即為發(fā)生第三人代為履行,須具有一定的構成條件才形成此種法律效果,具體構成條件如下:
第一,須合同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存在,且債權人與債務人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口頭或書面約定。這是第三人能夠代為履行的前提和必備條件,兩者缺一不可。若合同當事人之間沒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約定,則第三人代為履行也不可能。
第二,須有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為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承諾,應為明示的、書面的,這是積極要件;或者與債務人訂有承擔某項合同債務的協(xié)議。第三人承擔的債務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惟有履行債務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
第三,須債權人的債權已屆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請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應是無條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