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園傷害案件的界定
校園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又可稱校園傷害案件,是指由于學校、幼兒園的教育教學設施不安全造成學生傷害以及在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中造成學生傷害的民事案件的總稱。這類案件所涉及的范圍不僅限于校園內(nèi),因而并不能以校園為劃分界限。如學校組織的集會、活動等往往在校外進行,而校園內(nèi)發(fā)生的事件也未必是本文所述的校園傷害事件,因此應當將學生、兒童被學校和幼兒園管理的期間作為時間界限,以學生受到傷害作為主體界限。
根據(jù)上述界定,校園傷害案件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學校教育教學設施不安全或存在安全隱患造成的學生傷害事件;學校在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時發(fā)生的學生傷害事件;在學校組織的集會、活動中發(fā)生的學生傷害事件;在學校內(nèi)其他活動中發(fā)生的學生傷害事件。
二、校園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在校園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學校應當如何承擔責任,也就是學校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司法實踐非常關心的。如前所述,人身損害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是侵權的一種,《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筆者認為應當以過錯責任原則作為學校承擔責任的基礎。即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學校有過錯就要承擔責任。而且這種過錯責任,應當是一種推定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學生作為受害人一方,不一定要求其證明學校有過錯,而是要求學校一方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這樣有利于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關于學校過錯的表現(xiàn)形式,《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否定了過去認為學校對學生存在監(jiān)護義務的觀點,明確規(guī)定學校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這種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也是有《教育法》作為法律支撐的。因此,學校過錯的表現(xiàn)形式主要有3種:學校未盡教育義務;學校未盡管理義務;學校未盡保護義務?!秾W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明確列舉了12種學校承擔責任的情況。這對提高學校的教學管理秩序,加強對學生的司法保護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可以為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jù)。當然對于《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關于學校免責的有關規(guī)定與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和精神相悖時,法院應當適用法律、司法解釋作為依據(jù)對案件進行審理。
關于學校承擔責任的形式。1.學校的直接責任,這種責任應當是一種替代責任,因為學生在校園受到人身損害,一般是由于學校的具體教職工沒有盡到職責,但是,其責任是需要由學校來承擔的,不能由未盡職責的教職工來承擔。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學校承擔的是一種替代責任。2.第三人責任與學校的補充責任。在第三人侵權造成學生人身損害時,由第三人承擔直接責任,學校在這個時候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種補充責任與經(jīng)營者未盡安保義務的補充責任是一樣的。
(二)公平責任原則
在審判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學校和學生都沒有過錯的案例,如果完全依賴過錯責任原則進行歸責,那么學生的利益就不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因此,筆者認為,除了基礎的過錯責任原則之外,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應當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確定學校和學生之間的責任分擔,對學生采取傾斜性的司法保護。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確定了公平責任原則。所謂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jīng)發(fā)生的情況下,以公平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可能,由各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實質(zhì)是在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因而都不承擔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由于公平責任原則是一種在特殊情況下的補充,為了避免其濫用,在處理校園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應當注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各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fā)生均沒有過錯。這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基礎和前提,如果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是由于一方或幾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則排除了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而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各當事人的責任。(2)損害發(fā)生在學校或?qū)W校組織的活動中。即前面說到的廣義的校園范圍內(nèi),包括廣義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nèi)。否則,就不屬于校園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就失去了相應的事實基礎,在這種情況下,應根據(jù)不同的情況,根據(jù)其所屬于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不同類型適用相應的歸責原則。(3)嚴格堅持最后適用。由于公平責任原則需要由沒有過錯的各當事人來分擔損害后果,所以,該原則應謹慎適用,只有在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都不能適用的前提下,才可以考慮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時,我們還需要注意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損害發(fā)生的原因、情節(jié)及受害人的傷害程度。在一般情況下,應當在損害后果較為重大時才由學校賠償,并且只賠償直接損失,而不賠償間接損失。二是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這里的經(jīng)濟狀況是指受害方的承受能力和相關方的承受能力。經(jīng)濟狀況好的一方,可以適當?shù)囟喾謸恍?,?jīng)濟條件差的可以少分擔一點。三是社會輿論和同情心的向背。這也是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時應當考慮的因素之一,對損失的分擔可以產(chǎn)生一定程度的影響。
在目前的實際情況下,有償教育的比例逐步增加,而學生發(fā)生校園人身損害事故后,在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依據(jù)公平責任原則讓學校承擔一部分責任,既體現(xiàn)了司法對未成年人的傾斜性保護,也可以視為學校對學生因人身損害事故不能有效接受教育而進行的一種經(jīng)濟上的彌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