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行使需要具備哪些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并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下都有權行使代位權,但是如果其中一個債權人已經就某項債權行使了代位權,并且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被行使完畢,則其他債權人就不能就該項權利再對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二、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意義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實體權利。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屬于自己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時,該債權人可依債權人代位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已經處分的權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在民法上,我們一般把代位權分為代位求償權和代位繼承權。而代位求償權又可分為債權人代位權和清償代位權。后者是指負有代位清償義務的人,代替?zhèn)鶆杖讼騻鶛嗳饲鍍敽蠖〉么鷤鶛嗳说牡匚唬蔀閭鶆杖说男聜鶛嗳?。故其實質是債務人代位權,與債權人代位權不同。債權人代位權與代理權不同,后者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使權利;債權人代位權與優(yōu)先受償權也不同,后者從債務人的財產中受償,而非從債務人之債務人的財產中受償。
債權人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屬于自己的財產權利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可依債權人代位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已消極處分的財產權利。它是債權的從權利,是一種以行使他人權利為內容的管理權,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而主張債務人的權利,其目的完全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增大債權的一般擔保的資力,與債權人的撤銷權共同構成完整的債的保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