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要件
債權人代位權是合同法中又一種新確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權利,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危害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備以下五個法律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并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下都有權行使代位權,但是如果其中一個債權人已經(jīng)就某項債權行使了代位權,并且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被行使完畢,則其他債權人就不能就該項權利再對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二、債權申報的方式有哪些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chǎn)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chǎn)擔保的證據(jù)。
2、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shù)額、申報債權的證據(jù)、財產(chǎn)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lián)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jīng)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3、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shù)人破產(chǎn)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4、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在破產(chǎn)財產(chǎn)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chǎn)財產(chǎn)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