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承擔的分類
債務承擔又稱“債務轉移”,債的移轉的一種。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事實。
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后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
1、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在,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不再對所移轉的債務承擔責任(免責);第三人則成為新的債務人,對所承受的債務負責。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以外,也隨主債務移轉給新債務人承擔。同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新債務人亦可以之對抗債權人。
2、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中,由于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債的關系,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發(fā)生影響,因而原則上無須債權人的同意,只要債務人或第三人通知債權人即可發(fā)生效力。
二、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的區(qū)別
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的區(qū)別在于:
1、債務承擔的性質不同。免責的債務承擔是債務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對原存?zhèn)鶆盏某惺埽切聜鶆盏某袚?。并存的債務承擔則屬于新的債務負擔,因為并存的債務承擔的結果并不導致原債務人免除其合同債務,而且第三人的債務與原債務人的債務不必相同,所以應該視為一項新產生的債務負擔,并非債務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體的變更不同。一個是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一個是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與原債務人并列成為債務人。
3、二者成立的條件不同。一般理論界認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因為原債務人要退出債的關系,所以其轉移債務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債務承擔中,因為原債務人仍然在債的關系中,所以其轉移債務不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擔債務的方式和范圍不同。免責的債務由新的債務人承擔;并存的債務承擔由原債務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