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息支付不符合約定的認定標準
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約定,以合同當事人對利息事先有約定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界滿后,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利息支付義務。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須符合支付要求,具體有三項條件:
第一,支付期限要求。包括兩項內容:首先是利息清償的時間,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利息清償以債務人清償本金時一并清償。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其次是利息多少的計算時間。利息計算的標準應當以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間為準。一般情況下,為借款合同履行期間。但是,在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情況下例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1條第一款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p>
二.違法計息方式的認定標準
民間借貸中的“計復利”,俗稱“驢打滾”、“利滾利”,是導致貸款額急劇膨脹的計利方法,嚴重損害了公平原則。對重復計息行為性質的認識,理論與實務中曾有人認為,這僅是一種計算方式的不足,殊途同歸,結果差別不大。也有人認為,民間借貸將利息計入本金,更換借據后,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如債權人基于新的借據起訴,即應受到法律保護等。對此,應當嚴格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