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條件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債權人的代位權雖然是債權人的一種固有的權利,但仍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得以成立:
第一,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金錢債權且怠于行使該權利。
第二,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第三,須債務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所謂有保全權利的必要,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危及到了債權人權利的實現(xiàn)。
第四,債權人代位行使的范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可以直接訴請次債務人向自己履行所欠債務人的債務。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應由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但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超過債權人債權的,其超過部分應當向債務人履行。
二、債權人的撤銷權怎樣行使?
債權人的撤銷權又叫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處分其財產(chǎn)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的行為予以撤銷的權利。
撤銷權的行使需具備以下要件:
第一,客觀上債務人實施了有害于債權的行為。
第二,主觀上行為人有惡意。即債務人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雙方明知行為有害于債權而為之的心理狀態(tài)。
值得注意的是,債務人為無償行為而有害于債權時,只需具備客觀要件,債權人即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在行使期限上,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