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是指什么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xiàn)有債權的權利。代位權雖有代位訴權、間接訴權之稱,但仍屬于債權人的實體權利。代位權與代理權完全不同。
二、代位權發(fā)生的條件
代位權發(fā)生的條件有四項:一是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如債務人沒有對外的債權,就不存在所謂的代位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還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二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即債務人應當收取債權,且能夠收取而不收取。如果債務人已經(jīng)行使了權利,即使不盡如意,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三是由于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已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如果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不損害債權人的債權,也不產生代位權。四是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但債權人專為保存?zhèn)鶆杖藱嗬男袨?,如中斷時效,可以不受債務人遲延的限制。
代位權訴訟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論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否約定有協(xié)議管轄的內容。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由專門法院專屬管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