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會議的程序是怎樣的?
債權人會議的程序是: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在通過和解協議時,應當占這一總額的2/3以上。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法的,可在該決議作出后7日提請法院裁定。
二、破產企業(yè)的破產財產范圍是什么?
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后為破產分配的順利進行,依法由破產清算組組織和管理起來的破產人的全部財產。我國對破產財產的范圍規(guī)定為:(1)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yè)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2)破產企業(yè)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這類財產主要是指因破產宣告前的原因產生的債權或預期收益,或者是在破產宣告后因破產清算組的管理行為而產生的財產及財產權益。(3)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4)應當由破產企業(yè)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