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權的法定構成要件有哪些
撤銷權的法定構成要件是:
(一)債務人存在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或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轉讓財產(chǎn)的行為。被放棄的債權、被轉讓的財產(chǎn)是撤銷權撤銷的標的,無論債務人放棄的是合同債權還是不當?shù)美恼埱髾?,無因管理的償還請求權,賠償請求權或是物權,只要債務人放棄了有給付內容的債權,轉讓有價值的財產(chǎn),都能成為撤銷的對象。債務人的放棄、無償、低價轉讓是撤銷權產(chǎn)生的主動條件,即債務人有積極實施上述行為的事實,才有撤銷權行使的必要。
(二)在債務人以明顯低價轉讓財產(chǎn)的行為時,要求受讓人有明知該行為可能損害出讓人的債權人的利益的事實,在債務人以明顯低價轉讓財產(chǎn)時,要求以受讓人知道為要件,否則債權人不可主張撤銷權,這是撤銷權產(chǎn)生的被動因素。即被轉讓人方面的原因。
(三)要求債務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低價轉讓財產(chǎn)的行為對債權人有損害結果發(fā)生。只有當債務人行為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才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客觀條件。
(四)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為無償?shù)幕蛞悦黠@不合理的低價進行的,在債務人實施上述行為時,可能發(fā)生債權人債權不能實現(xiàn)的現(xiàn)實危險,故產(chǎn)生了債權保全的必要,此時債權人可能對債務人的上述行為行使撤銷權。而無論該行為產(chǎn)生的原因如何,只要其行為無合理對價既可促使撤銷權的產(chǎn)生。
二、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有哪些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對債權人、、相對人均有效,其效力依判決而確立。具體而言,應包括幾個方面:
(一)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債務人免除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免除,承擔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承擔,為他人設定擔保的行為視為沒有設定,將債權讓與他人的行為視為沒有讓與,移轉財產(chǎn)的行為視為沒有移轉。
(二)對相對人(或受益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因其行為而已經(jīng)占有財產(chǎn)的相對人或已受益的受益人,負不當?shù)美颠€義務。行使撤銷權人或債務人都有權要求相對人或受益人返還財產(chǎn)給債務人,如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同時,在有償處分行為中,相對人或受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返還其對價給付。
(三)對債權人的效力債務人行為一旦被撤銷,對全體債權人均發(fā)生效力,由相對人或受益人返還的財產(chǎn)或利益,應作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全體債權人(不含已設定特別擔保之債權人)應對此平等受償,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對返還財產(chǎn)或利益無優(yōu)先受償權。但是,對其在訴訟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認為就追回之財產(chǎn),債權人有優(yōu)先取償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