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債的履行
債的履行,是指債務人以滿足債權為目的,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全面、適當?shù)赝瓿勺约核搨鶆盏男袨?。債的履行必須以消滅債?滿足債權)為目的,否則不構成債的履行。例如,債務人為表示感謝而對無因管理人支付報酬,由于欠缺無因管理之債的清償意思,因而不能成立債務履行,本人對管理人支付必要費用的債務不能消滅。履行債務是債務人的義務,債務人履行自己的義務,達到債務清償?shù)哪康?,債的關系消滅,因此債的履行是債最正常的消滅方式。
履行與給付、清償三個概念互相聯(lián)系而又具有不同的含義。給付指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它作為債的標的,具有抽象的、靜態(tài)的意義;履行指債務人實施給付的行為,即債務人實施債的內容所要求的特定行為,具有具體的、動態(tài)的意義;清償指債務人履行的效果,通常在債的消滅原因的意義上使用。這三個概念均與債務人的履行有關,因而“給付行為”、“清償行為”也常被用來指稱債務人債的履行行為。
二、債的履行規(guī)則都有哪些
債的履行的規(guī)則:
第一、履行主體
履行主體,首先為債務人,包括單獨債務人、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保證債務人。債務人履行時是否須有行為能力,依履行行為的性質決定。履行行為系事實行為時,不要求債務人有行為能力;是法律行為時,需要債務人有行為能力。此外,如果債務人通過移轉財產權利來履行時,還需要有對財產的處分權。
除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性質上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以外,履行可由債務人的代理人進行。但代理只有在履行行為為法律行為時方可適用。同時,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提出給付,債權人有權受領給會,但有如下例外:
(1)債權人的債權經(jīng)強制執(zhí)行,禁止向債權人為履行的;
(2)債權人被宣告破產的;
(3)債權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履行行為系法律行為的。
債權人的代理人可以代為受領履行。收據(jù)的持有人也可以受領履行。債權的準占有人有足以使人認其為真實債權人的表征時,也可以受領履行。約定由第三人受領履行的,依其約定。
基于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但此種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行規(guī)定。第三人在表示接受后,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得行使的一切抗辯權,對該第三人均可行使。因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增加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外,由債權人承擔。
當事人可以約定由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但此種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行規(guī)定。依此約定,債權人有權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第三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得行使的一切抗辯權,該第三人均可行使。由于第三人履行債務增加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外,由債務人承擔。
第二、履行標的
履行標的,是指債務人應當履行的內容。它因債的關系的不同而呈現(xiàn)出差異,如交付財物、移轉權利、提供勞務、完成工作等。
給付的標的物的質量要求不明確的,依次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第三、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有約定時,依其約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宗債務劃分為各個部分,每個部分各有一履行期限;還可以約定數(shù)個履行期限,屆時可以選擇確定;在雙方合同中可分別約定兩個對立債務的履行期限。無此約定的,事后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補充。履行期限,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時,依其規(guī)定。履行期限還可由債務的性質確定。
依上述規(guī)則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應按照合同法第62條第4項關于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規(guī)定處理。
第四、履行地點
履行地點,是指債務人應為履行行為的地點。在履行地點為履行,只要適當,即發(fā)生債的消滅的效力,在其他地點為履行則否。
當事人為多數(shù)人時,可以各自約定不同的履行地點。同一個債的數(shù)個給付不必約定相同的履行地點,尤其是雙務合同中的兩個債務,可以在兩個履行地點履行。即使是一個債務,也可以約定數(shù)個履行地點,供當事人選擇。履行地點在法律上有特別規(guī)定時,依其規(guī)定。履行地點可由習慣確定。如果有關于履行地點的交易習慣時,應遵從習慣,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履行地點也可由債的性質確定。例如,不作為債務的履行地點應在債權人所在地。
在按上述規(guī)則仍不能確定履行地點時,應按照合同法第62條第3項關于“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規(guī)定解決。
第五、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完成債務的方法。履行方式于當事人的權益有密切關系,履行方式不符合要求,有可能造成標的物缺陷、費用增加、遲延履行等后果。
當事人有關于履行方式的約定時,依其約定;無此約定時,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除非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六、履行費用
在債務履行過程中所發(fā)生的費用,當事人有約定時按約定負擔。如果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