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的利息是多少
1、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約定了利息利率的情況:
在計算利息時即按雙方約定寫明的利率計息,約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法律對上限進行了限制,超過限制以上的部分無效。上限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另外,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如發(fā)現(xiàn)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shù)計息
2、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致無法確定的情況:
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即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條上或借款合同上沒有寫要支付利息,那么出借方在還款期限內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4條規(guī)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fā)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fā)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二、企業(yè)向個人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guī)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
第一、企業(yè)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
第二、企業(yè)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
第三、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fā)放貸款的;
第四、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的?!?/p>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