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抵消權的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稱《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合同法》第一百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二、抵消權的種類和抵消權行使的條件
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履行,而使其債務與對方債務在對等額度內相互消滅,包括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抵銷分為法定抵銷(《合同法》第99條)和約定抵銷(《合同法》第100條)。
法定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到期債務,且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其構成要件主要有:
(1)須二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2)須雙方所負債務種類相同。
(3)須雙方債務均到履行期,但債務后到期的一方放棄其期限利益的,應允許其主張抵銷。
(4)須雙方抵銷的債權、債務均是合法的,依法律規(guī)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抵銷的不得主張抵銷。法定抵銷權是一種形成權,主張抵銷的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
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法定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但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約定抵銷是指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的債權債務抵銷,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但不損害他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
銀行作為債權人如果發(fā)現貸款已經逾期的債務人(借款人、保證人)在本行開立的賬戶有存款,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行使抵消權(當然,銀行與債務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中一般也有這方面的明確約定),直接從債務人賬戶劃出資金收回債務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法維護銀行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