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重組的法律意義
與同樣具有消滅債權債務關系功能的破產程序相比,困難債務重組體現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與協(xié)議的過程,法律干預程度較低,與破產程序的法定準則及司法主導兩大特征形成鮮明的對比。但是,債務重組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協(xié)商活動,也應當貫徹、體現法律對締約過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諸原則,以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由于債務重組本身意味著債權人作出了讓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損失,這就更需要人們關注如何在這一協(xié)議過程中實現利益均衡的問題。
二、債務重組的方式
1.以資產清償債務:就是指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通常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等
2.債務轉為資本:就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方式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兩種情形在內的債務條件進行的重組方式,如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4.第四種方式就是上述三種方式的組合,比如將一部分債務用資產清償,另一部分轉為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