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因管理的定義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fā)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二、無因管理之債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義務
1、適當管理義務。第一,管理人不應違背本人的管理意思。管理人在進行事務管理時,不得違背本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但管理人為本人盡公益上的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撫養(yǎng)義務時,盡管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仍為適當管理。第二,管理人應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進行管理。
2、通知義務。管理人應將管理事務的事實及時通知給本人,這是管理人的從屬義務。管理開始時,除管理人確實無法通知本人之外,均應及時通知本人。通知后,除有緊迫情況外,應聽候本人的指示。
3、報告、計算義務。報告、計算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nèi)容:及時報告管理事務的進行狀態(tài),管理關系終止時,明確報告其始末;管理事務所取得的物品、錢款及孳息交付本人。
管理人違反上述管理義務時,應分不同情況處理:第一,無因管理成立,但管理人管理方法、措施不當,給本人造成損害的,若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應負賠償責任;若管理人為一般過失,則應免除或減輕管理人的責任。其二,管理人員有管理意思,但其管理事務卻違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會常識,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即不構成無因管理。管理人如有過錯,應按侵權行為負賠償責任。
(二)、管理人的權利
在無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
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現(xiàn)為直接的支出費用。
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
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如在滅火過程中導致管理人的西服燒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