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混同?
混同即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個民事主體,而使債的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法律上的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權利與權利的混同;義務與義務的混同;權利與義務的混同。這里所說的混同僅為狹義上的混同,即權利與義務的混同?;焱詡鶛嗯c債務歸于一人而成立,與人的意志無關,因而屬于事件。
發(fā)生混同的原因可分為兩種:一是概括承受,即債的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權利與義務。例如,因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享有的債權或者債權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負擔的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人。概括承受是發(fā)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債權讓與或債務承 擔而承受權利義務。例如,債務人自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此時也發(fā)生混同。
二、混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呢?
《合同法》第106條規(guī)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币虼?,混同的效力是導致債的關系絕對消滅,并且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雖發(fā)生混同,債也不消滅。例如,在債權出質時,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票據(jù)的債權人與債務人混同時,債也不當然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