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睆脑摋l規(guī)定可以看出,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時,必須把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通知債務人向第三人(新債權人)履行。否則,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務人可以拒絕第三人(新債權人)要求履行債務的請求,新債權人也無權主張債權。由此可見,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環(huán)節(jié),也是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千萬不能忽視。
二、債權轉讓的通知時間
原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新的債權人,一般是有對價的,并且雙方都會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或者直接交付債權憑證。那么,為了減少新債權人的風險和麻煩,新債權人最好要求原債權人在債權轉讓合同簽訂時,履行通知義務,或者把履行通知義務作為債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這樣就可以避免轉讓不生效的風險,也可以清楚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的各種抗辯。如果在轉讓合同簽訂時原債權人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債務人拒絕向新的債權人還債,而導致進入訴訟程序時,原債權人在起訴前通知債務人還為時未晚。因為法律只規(guī)定了通知的義務,并沒有規(guī)定通知的時間,但是不得晚于債務履行的時間。
有這樣一個案例。原債權人因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導致新債權人將債務人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債務人提出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抗辯,原債權人作為本案第三人,在開庭時當庭將債權轉讓通知函交給被告?zhèn)鶆杖?。對于這種當庭通知的效力引發(fā)了眾多爭議,法庭最后還是確認了這種通知效力,但訴訟費用認為應由原告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