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效力
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應收賬款質押,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據此,應收賬款質押以在法定機構辦理登記為生效要件,否則,即使當事人簽署了應收賬款質押的書面合同,也不能產生質押擔保的法律效力,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特點
根據《登記辦法》及《操作規(guī)則》的規(guī)定,進行應收賬款質押設立登記和注銷登記申請的主體均為質權人一方,并且質權人須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這不同于《物權法》和《擔保法》所規(guī)定的其他擔保方式的登記申請,主要表現在:
1、房地產抵押和以企業(yè)動產等進行抵押擔保,其抵押登記的申請主體等均為抵押人,以上市公司股份出質的登記申請主體亦為出質人,抵押人或出質人在辦理完抵押或質押登記手續(xù)后,向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提供登記機構出具的能證明擔保物權的憑證或相應法律文書,擔保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均參與抵押或質押登記的環(huán)節(jié),屬于雙方登記。在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后,登記申請主體即質權人可自行根據情況隨時申請注銷質押登記,屬于單方登記,也就是說,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效力和是否終止始終由質權人控制。
2、在進行房地產抵押或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的登記過程中,主管登記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或上市公司的股份登記機構,進行抵押或質押登記的前提是所抵押的房地產或出質股份的真實、合法,并應對此進行審查后方可進行登記,屬于積極擔保登記。而應收賬款的質押登記,登記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只對登記文件進行形式審查,其既不向出質人進行核實或確認,也不對出質人所出質的應收賬款進行調查或向出質人的債務人核實或確認。登記文件及所質押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由登記申請主體即質權人自行審查和負責,屬于消極擔保登記。因而,在應收賬款質押擔保方式中,加重了質權人的審查責任和注意義務。
3、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內容具有一定隨意性。根據《登記辦法》和《操作規(guī)則》的規(guī)定,質權人既可以對應收賬款進行概括性描述,也可對其進行具體描述。但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或上市公司的股份登記機構所登記的內容具有相對統(tǒng)一性,即一般須載明抵押或質押的財產范圍、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的名稱等。但保證應收賬款質押有效性和避免引起爭議起見,質權人應當在應收賬款質押協(xié)議中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中明確列明所質押的應收賬款具體情況,即:除列明質權人和質押人的情況外,還須列明款項金額、款項的債務人、款項支付期限、與款項對應的交易背景、產生應收賬款的合同編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