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款利息糾紛的類型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律規(guī)定不完善,當事人法律意識淡溥,尤其是在國家級貧困地區(qū)公民法律意識相對更低,往往為了幾百元借款及利息而產生糾紛,且比較多的都無書面形式約定。因此,民間借款及利息糾紛較多,表現(xiàn)形式亦多種多樣。現(xiàn)列舉幾種司法實踐中較常見的類型。
1、頭約定形式。即當事人以口頭約定的方式借款及利息,當借款人到期不自覺清償時,貸款人一般無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借款及利息事實,訴訟后亦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2、書面約定借款,但對利息無約定,此種現(xiàn)象發(fā)生糾紛,一般情況下法官都認定無利息約定,理由是既然以書面形式約定了借款,而在書面約定中無記載利息的約定,所以,法官在判斷和確認證據(jù)上首先內心確信為沒有利息約定。即便有其它證據(jù)尤其是其它證據(jù)不很充分的情況下,很難使法官內心確信為有利息的約定。就算使法官確信為有利息的約定,也難以證明利息約定的高低。如某甲與乙為大學同學,很要好,乙在電話上向甲說欲借款1萬元并付利息,甲同意了,在見面付錢時,乙打了借條,但未將利息寫上,糾紛后乙否認利息有約定,法院以書證這一法律事實確認無利息約定。
3、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約定。即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息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約定。此種糾紛在實踐中最為常見。
二、民間借貸案舉證責任如何認定
(一)債權人舉證責任的分配
民間借貸發(fā)生糾紛后,首先應當確認借款關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沒有書面合同的,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借款關系發(fā)生爭議時,主張存在借款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證明責任。能夠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按照民間借貸案件進行審理。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第5條規(guī)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并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fā)生并已經屆期的法律事實成立的證據(jù)。由于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后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fā)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針對這兩個要件事實的證據(jù),原告要承擔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舉證責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據(jù)、賬簿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jù)。只要債權人提供了這兩份證據(jù),其舉證責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應該是債務人的抗辯問題。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貸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書形式存在的民間借款合同很少存在,而借據(jù)是民間借款案件最常見的訴訟證據(jù)。借據(jù)實際上就是借款協(xié)議,既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又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當然,這里還涉及到對借據(jù)的關鍵證據(jù)的審查與認定原則問題。只要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即可,有些借據(jù)雖然記載內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體和數(shù)額是明確的,基本事實能夠證明即可成為訴訟證據(jù)。
(二)債務人舉證責任的分配
針對債權人的訴請,債務人的抗辯可能多種多樣,但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第一,債務人針對債權人提供證據(jù)本身的合法性、客觀性提出抗辯,此時債務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jù)的反駁證據(jù);第二,債務人可以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消滅的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第三,債務人針對債權人提出的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的事實并不存在。如果債務人有上述種類的主張,債權人則可以針對
上述主張繼續(xù)提供證據(jù),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