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設定擔保能減少風險嗎
債權設定擔保,就會減少風險。案例:甲公司需要一筆銀行貸款,但因企業(yè)經營狀況不好,銀行不愿為其貸款,甲找到乙,乙答應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并答應承擔連帶責任,但要求甲公司用其廠房、機器設備為其擔保提供擔保,甲公司答應了乙公司的要求,于是在銀行獲得貸款,但還款期滿時,甲公司沒有還款,銀行向連帶擔保人乙公司要求還款,乙只好還銀行貸款。
后向甲公司追償,此時甲已向法院申請破產,乙公司立即向法院提出,自己是乙的債權人,并出示了擔保合同,而法院只將其列入一般債權人,同其他債權人一起申請破產債權,乙就此提出異議。評析:乙是否是一般債權人?答案是否定的。此案中乙的債權,是有抵押擔保的債權,應當就甲抵押的財產優(yōu)先受償,即具有抵押財產的優(yōu)先受償權,不應同其他一般債權人一起分配。
二、債務人死亡擔保人怎么辦
如果一味強求通知義務要在訴訟之前完成,并且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以此為由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則違背了合同法設立債權轉讓的立法本意——及時解決經濟糾紛,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正常流轉;同時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的立法本意,該條規(guī)定通知義務意在一方面尊重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維護經濟秩序的相對穩(wěn)定,以債務人得到債權轉讓的通知的時間為分界點,確認債務人應當履行其償債義務的對象。
首先要看擔保的形式,如果債務人死亡,可以要求以對方財產支付賠償,應當盡快保全對方財產,以便抵償對方的債務。
相關法律知識: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債權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么,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在這里法律只規(guī)定了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并沒有規(guī)定,必須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因此,你們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