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合同中的債權可以出質嗎
由主合同產生的債權是最普通的債權,各國立法都允許以債權出質。但是我國國情不同,由于存在大量的“三角債’問題,由主合同產生的債權往往實現不了,如果允許其作為財產權利出質,對擔保債權的實現起不到作用,還可能產生多角債的問題。因此,擔保法只規(guī)定了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債權權利憑證可以出質,而沒有規(guī)定由其他主合同產生的債權可以出質。所以,目前主合同債權尚不能出質。
二、債權人應當如何實現留置權
留置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后,經過約定或者債權人通知的兩個月以上的期限而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物折價清償債務;也可以直接將留置物拍賣,沒有拍賣條件的,可以按照市場價格變賣,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繼續(xù)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