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償與債務移轉第三人清償?shù)膮^(qū)別
代為清償是第三人為給付的合同的一種,它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清償合同債務。代為清償是由第三人代替?zhèn)鶆杖讼騻鶛嗳寺男辛x務,當?shù)谌瞬宦男辛x務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比如《合同法》第64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而代位清償?shù)那闆r是:
(1)我國《民法通則》第87條規(guī)定,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shù)人清償全部債務后,就其超過自己債務份額的部分,取得對其他債務人的求償權。
(2)我國《民法通則》第89條第1項,《擔保法》第31條規(guī)定,保證人代為履行主債務人的債務或因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發(fā)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后,取得債權人的地位,有權向被保證人追償。
(3)我國《擔保法》第57條,第72條規(guī)定,為債務人提供財產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質權實現(xiàn)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4)我國《保險法》第44條規(guī)定,財產保險的標的物由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進行賠償后,有權請求被保險人讓與其對于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而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可向第三人追償。
而在債務承擔過程中,債務人已經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其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另外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xié)議時也要經過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比如《合同法》84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二、代為清償有什么作用
清償,是指債務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從而實現(xiàn)債權人債權的行為。本文主要討論代位清償?shù)淖饔煤托ЯΑ?/p>
清償與履行的意義相同,均為合同消滅的主要原因。清償涉及以下因素:
1、清償人
清償人是指事實上清償債務的人,既包括債務人本身,也包括債務人的代理人或第三人。債務人應對該代理人或第三人的清償向債權人負責。
2、清償受領人
清償受領人是指有權接受債務清償從而消滅債務的人,既包括債權人本身,也包括債權人的代理人,破產管理人或依法有權受領清償?shù)牡谌恕?/p>
3、清償標的
清償標的也就是指債務本身,即給付。債務人必須依約為給付才能發(fā)生清償?shù)暮蠊绾贤ㄒ?guī)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4、清償?shù)?/p>
清償?shù)厥乔鍍斎饲鍍攤鶆盏膱鏊?,又稱債務履行地。債務人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清償?shù)芈男袀鶆铡B男械攸c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5、清償期
清償期為債務人應為清償?shù)臅r期。債務人應當在清償期內清償債務,未定清償期限的債務,債務人可隨時清償,但應給債權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反之亦然。
6、清償費用
清償費用為清償所需的必要費用。清償費用的負擔,依法或依約辦理,如無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原則上由債務人負擔。
7、代為清償
在法律有規(guī)定或合同有約定時,清償可由第三人進行,此即代為清償。
代為清償?shù)倪m用條件為:
(1)依債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shù)募s定。
(3)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shù)恼斃碛?,債務人也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
(4)代為清償?shù)牡谌吮仨氂袨閭鶆杖饲鍍數(shù)囊馑肌?/p>
代為清償?shù)男ЯΡ憩F(xiàn)在:
(1)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關系的影響。由于代為清償是因第三人以為債務人的意思而為清償,所以,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的關系歸于消滅,債務人免除義務。但在雙務合同中,須雙方的債務均獲清償,合同關系才消滅。如果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代為清償時,應負受領遲延責任。
(2)對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關系的影響。代為清償?shù)牡谌巳缦稻蛡鶆章男杏欣﹃P系的第三人,則依清償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償?shù)姆秶鷥?,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當然移轉于第三人;如果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約定而在其求償權的范圍內代位債權人。
(3)對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關系的影響。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委托合同,則適用委托合同的規(guī)范,第三人有求償權。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既無委托合同又無其他履行上的利害關系,第三人可依無因管理或不當?shù)美囊?guī)定求償。于此場合,第三人負有及時通知債務人其清償事實的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該賠償債務不妨與第三人(清償人)的求償權相抵銷。第三人以贈與的意思為清償?shù)?,不發(fā)生求償權。
第三人因代為清償而有代位權。第三人在其求償權的范圍內,得對債務人行使債權人的一切權利。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有可得抗辯的事由,有可供抵銷的債權的,對于代位后的第三人也可主張。第三人因代為清償而享有求償權與代位權,為請求權的并存,因其中一權利的行使而得到滿足時,其他權利即歸于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