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合同的效力
關于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屬于從合同,其與主合同同時訂立,或在主合同成立之后訂立,都應當允許。依照本院法復(1994)2號批復的精神,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簽訂抵押合同,不論是用全部財產,還是部分財產,均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否則抵押合同無效。
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案件過程中,其他人對執(zhí)行標的物享有抵押權時,如該抵押物是可分的,對其超出抵押債權額的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執(zhí)行。
二.抵押權可否與債權分離
抵押權可否與債權分離?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guī)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