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轉讓的債權是哪些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
A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fā)生的債權;
B 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
C 不作為債權如競業(yè)禁止約定;
D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單獨存在可轉讓;
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
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如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二.債權轉讓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
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于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并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后,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如果一味強求通知義務要在訴訟之前完成,并且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以此為由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則違背了合同法設立債權轉讓的立法本意——及時解決經濟糾紛,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正常流轉;同時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的立法本意,該條規(guī)定通知義務意在一方面尊重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維護經濟秩序的相對穩(wěn)定,以債務人得到債權轉讓的通知的時間為分界點,確認債務人應當履行其償債義務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