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債權的轉讓的問題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三種情況下例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例如基于當事人之間信賴關系而訂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證合同,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這是合同自由的體現。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對方批準.同意,但應通知,此通知一經送達對方,轉讓完成。此通知可以書面可口頭,但以書面為宜。
甲乙簽訂買賣合同,甲向乙出售木材,乙收到貨后3日內付款,乙并用其廠房抵押給甲作為履約擔保。甲發(fā)貨后,未收到貨款,甲將其請求貨款權轉讓給丙,并書面通知乙,權利轉讓完成,丙有權直接向乙要求貨款,并對乙的逾期付款利息請求支付;同時,乙對原合同的抵押擔保也由甲轉讓給丙。法律上,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的人相關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留置權.抵押權。上述案例中,如甲的木材有質量等缺陷,乙也可向丙提出包括貨物質量在內的所有抗辯。
二.保證期間債權債務轉讓的規(guī)定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按照約定。在主債權轉移的情況下,保證債務隨之一并轉移給新的債權人,并不需征得保證人的同意。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由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承擔保證責任。主合同的主體發(fā)生了變化,債務轉移必須經保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