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預先拋棄留置權嗎
既然留置權是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也可以預先拋棄留置權。法律雖然不允許當事人任意設定留置權,但是,根據(j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明確了允許當事人預先排除留置權的行使正是基于這一理由。
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排除留置權的,債權人在留置權條件成立時也不能留置該物,只能采取其他措施來實現(xiàn)自己的債權,即使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二.留置權適用哪些合同
《擔保法》規(guī)定留置權僅適用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占有物與債權之間關系明確,占有物與債權之間的牽連關系較為容易認定。在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一定是同一法律關系才能認定為是牽連,如某一單位與一修車廠簽訂了一份修車合同,內(nèi)容是三級保養(yǎng),合同履行完畢后,該單位欠部分保養(yǎng)費未支付。四個月后,該單位的車因事故損壞,又送到修車廠去維修,車修好后該單位付了修理費,但修車廠不交車,理由是以前三級保養(yǎng)的費用還沒支付,是行使留置權。修理廠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因為三級保養(yǎng)的合同和維修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債權的發(fā)生與留置的動產(chǎn)沒有牽連關系,不能取得留置權,反之,如果該單位與修車廠簽訂的是一個長期的維修合同,約定每次的維修費隨時結算,則修車廠可以行使留置權,因為它是一個法律關系,債權的發(fā)生與留置的動產(chǎn)有牽連關系,其行使留置權應當?shù)玫街С帧?/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