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對象
撤銷權行使的對象是債務人還是與債務人發(fā)生交易行為的第三人(或者受讓人),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第一,如果債務人實施的是單方行為,如單方放棄債務,則應以債務人為被告。
第二,債務人與第三人通過合同行為移轉(zhuǎn)財產(chǎn),則在原則上應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為被告。
第三,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的處分財產(chǎn)行為只是達成協(xié)議而尚未實際交付,在此情況下,可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撤銷其不當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如果財產(chǎn)已經(jīng)交付,第三人或者受益人已經(jīng)實際占有財產(chǎn),則應將第三人和受益人列為共同的被告。
以上三點是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對象的具體規(guī)定。
二.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限制
1、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個提起訴訟,如果數(shù)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損害,則各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但其請求的范圍僅限于各自債權的范圍。作為撤銷權的標的,不能超過債權人債權的數(shù)額是理所當然的,其超過部分不能列入撤銷權行使范圍之內(nèi)值得注意的是撤銷權所針對的標的,即所放棄的債權,無償或低價轉(zhuǎn)讓的財產(chǎn)的范圍問題。
對于那些具有人身屬性的及形成權、物上請求權是否可作為撤銷權的標的的問題,筆者認為,對于這些非金錢給付的行為行使撤銷權在程序上操作十分困難,對債權的保全意義也不大,并容易造成對債權人的不當干預,不應作為撤銷權的標的。
2、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為之,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進行,撤銷權作為一種實體權利在行使過程中排除債務人對自己財產(chǎn)的決定權,而直接向與債務人發(fā)生關系的第三人主張該行為無效,從表面上看這種排除債務人的行為似乎背離了債的相對性特征,但債權人這種權利的擴張不是隨意的,而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規(guī)定為依據(jù)的,從終極目的來看,債權人的這種撤銷權并不損害債務人原來的利益,也不損害次債務人原來的利益,只是要求債務人以公平、合理、等價有償?shù)男袨閬肀H珎鶛嗳说膫鶛啵@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3、撤銷權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訴訟解決,仲裁機關及各級調(diào)解組織不得受理撤銷權糾紛的案件,撤銷權是債權人基于債權對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主張的,其行使的過程中有一定的風險性,因此程序要求相對比較嚴格和謹密,故由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解決比較適合。
4、撤銷權行使的效力直接及于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從傳統(tǒng)意義上講債權人應要債務人撤銷其不當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然后對債權人進行清償,或變價清償,但債務人之所以不當處分債權在實質(zhì)上就具有逃避債務之嫌,再由其進行撤銷后再清償,似乎也不切實際,卻也大大的損害了債權人主張撤銷權的積極性,因此,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對債務人不當處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張,經(jīng)訴訟人民法院確定其撤銷權成立后,債務人的處分財產(chǎn)行為對債務人及受讓人自始無效,這種作法便在理論上和實踐上,特別是實踐上是很適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