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怎樣對土地使用權進行預查封?
本文給出了人民法院怎樣對土地使用權進行預查封的詳細解釋。
被執(zhí)行人全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土地使用權進行預查封。
被執(zhí)行人部分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按已繳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被執(zhí)行人的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可以對確認后的土地使用權裁定預查封。對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全部進行預查封。
被執(zhí)行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仍未全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當將被執(zhí)行人繳納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應當退還的土地出讓金交由人民法院處理,預查封自動解除。
二、什么是債的保全?
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在現(xiàn)代民法上,債的保全表現(xiàn)為兩種制度,一是債權人的代位權,一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其中,前者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適用于債務人的財產應增加且能增加、因債務人的懈怠未為增加的情形;后者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適用于債務人的財產不應減少、因債務人的處分不當減少的情形。
債的保全,體現(xiàn)的是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而產生的與第三人的關系,屬于債的對外效力的范疇。我國合同法第四章對債權人的代位權和債權人的撤銷權做了原則性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對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