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貸款可否轉讓給他人償還
在債權的重復轉讓中,受人將其債權再為轉讓時,債務人也可以以其對于第一受讓人的債權,對抗第二受讓人而主張抵銷。
如果他人及銀行都同意是可以的。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9日以法釋[1999]19號作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
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fā)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二、債的擔保的種類有哪些
1.人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保證是人的擔保的典型。
2.,物的擔保。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財產變價,并從中優(yōu)先受償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質押、留置等。廣義的物的擔保,還包括所有權保留。所有權保留,是在分期付款買賣中,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因交付而轉移,而是隨著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而轉移,從而使買受人積極支付價款,保障出賣人獲得全部價款的制度。
3.金錢擔保。金錢擔保,是債務人在約定給付以外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返還與喪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擔保。所謂反擔保,是指在商品貿易、工程承包和資金借貸等經濟往來中,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擔保,該新設擔保相對于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擔保法第4條第1款規(guī)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關于反擔保的范圍,擔保法第4條第1款僅規(guī)定債務人為反擔保的提供者,忽視了第三人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情形?!稉7ń忉尅分袕浹a了這一立法漏洞,規(guī)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