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系
物權法解釋: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系
第二百三十一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本條是有關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系的規(guī)定。
關于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系,在物權法起草過程中,爭議頗大。第一種意見認為,只要是合法占有的財產,債權人便有權留置;第二種意見認為,留置財產應當與債權的發(fā)生有牽連關系;第三種意見認為,留置財產應當與債權的發(fā)生有牽連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第四種意見認為,留置財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留置權的目的在于留置債務人的財產,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但如果允許債權人任意留置與債權的發(fā)生沒有關系的債務人財產,則對債權人的保護過大,有違公平原則,也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第一種意見不可取。
“牽連關系”的概念在理論上有多種解釋,存在“一元論”和“二元論”兩種觀點?!耙辉摗闭J為,留置權的標的物與債權有無牽連關系,應依“統(tǒng)一的單一的標準”來判斷。但何為“統(tǒng)一的單一的標準”,則說法不一:一是認為標的物為構成債權發(fā)生的法律事實之一時,即具有牽連關系;二是認為標的物構成債權發(fā)生的基礎,即具有牽連關系;三是認為標的物的存在與債權的發(fā)生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而且社會一般觀念認為有留置權存在的必要時,即為有牽連關系;四是債權與標的物由于某種經(jīng)濟關系而發(fā)生,債務人如自己不履行債務,卻要債權人返還其標的物,在社會一般觀念認為不當時,即可認為標的物與債權存在牽連關系?!岸摗闭J為,債權與標的物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并不以標的物為債權發(fā)生的直接原因為限;如果是債權發(fā)生的間接原因,也可以認為有牽連關系。至于哪些是債權發(fā)生的間接原因,也存在不同看法:一是認為債權與標的物占有之取得,系因同一交易關系或者同一目的而發(fā)生的,即有牽連關系;二是認為債權間接因標的物的關系而發(fā)生的,兩者即有牽連關系;三是標的物為因同一原因而發(fā)生的債權之標的物時,即存在牽連關系;四是認為債權因標的物而發(fā)生,或者債權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因同一法律關系或者生活關系而發(fā)生,即有牽連關系??梢姡瑺窟B關系的概念過于模糊,范圍不確定,法律適用中容易產生分歧,第二種意見和第三種意見也不可取。
因此,物權法沒有采用牽連關系的概念,而是明確規(guī)定,留置財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同時,由于在商業(yè)實踐中,企業(yè)之間相互交易頻繁,追求交易效率,講究商業(yè)信用,如果嚴格要求留置財產必須與債權的發(fā)生具有同一法律關系,則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原則。因此,本條同時規(guī)定,企業(yè)之間留置的財產,可以不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二、如何防止擔保人脫保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2年的訴訟時效很多人都知道,但是對于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保證期間,有時卻并未引起足夠注意。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2年的訴訟時效很多人都知道,但是對于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保證期間有時卻并未引起足夠注意,或者誤認為與對債務人的時效相同,往往導致?lián)H嗣摫?,因此了解保證期間是個很重要的問題。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即此期間經(jīng)過后,保證人便可免去承擔保證責任。
按《擔保法》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