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如何行使?
1、債務人請求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
根據(jù)《物權法》第237條規(guī)定,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從物權法的規(guī)定分析,債務人此時請求人民法院直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的,并不需要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參照物權法第195條第2款規(guī)定,由于債務人此時與留置權人之間對債務本身并無異議,故可以直接通過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程序解決。
與此類似的,合同法286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法定抵押權,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拍賣。法定抵押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須證明法定抵押權存在及法定抵押權具備執(zhí)行條件的證據(jù),法院受理后,應當通知發(fā)包人。發(fā)包人就法定抵押權否成立及是否符合執(zhí)行條件提出異議的,應當終止執(zhí)行程序,駁回承包人申請。此種情形,應由承包人另外提及確認之訴,以確認法定抵押權之成立,待獲得生效勝訴判決后,才能申請法院拍賣。
2、緊急留置權的行使。
緊急留置權制度,債權未到期之前,債務人已經沒有清償能力,債權人是否可以就標的物成立留置權?!段餀喾ā凡⑽从邢嚓P規(guī)定,但《擔保法解釋》第112條確定了緊急留置權制度。
3、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合法占有債務人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即便債務人對其交付的動產不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債權人仍能基于不知債務人對交付財產無所有權或處分權而劉只能債務人的財產?!稉7ń忉尅返?08條規(guī)定:“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82條的規(guī)定行使留置權”。
二、留置權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質權、抵押權各有明確的時間限制。而留置權的行使,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我國現(xiàn)行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但考慮到留置權因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而發(fā)生效果,只要債權人占有而不給付或者返還留置物,則留置權始終處于有效狀態(tài),留置權的行使不受債權人訴訟時效是否完成的影響,債權罹于訴訟時效,留置權人仍得行使留置權。
以上便是留置權的相關內容,主要包括留置權的行使和留置權訴訟時效等相關規(guī)定,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對這些內容有了初步的了解。本文為您分析訴訟時效的目的,主要為了告訴您訴訟時效與勝訴權是密不可分的,倘若債權未在訴訟時效內主張,則面臨勝訴權的喪失,而留置權似乎幫助債權突破了勝訴權的限制。因此,您在處理留置權的問題時,關于訴訟時效的疑惑,關系到您自身的利益,建議您事先向相關律師咨詢您的疑惑,這樣才能有針對性的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