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定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則有哪些?
合同履行地點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的債務人履行合同的地點,不在履行地實施的履行行為不發(fā)生消滅合同義務的法律效力,既然了合同履行地如此重要,那么確定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則有哪些?
(一)特征履行地規(guī)則。這項規(guī)則是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征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之本質特征的義務,只要是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最能反映該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認為以此為標準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適當?shù)?,如買賣合同中一般認為其特征義務應是標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權的轉移,都以該標的物的交付地點作為該合同的履行地。
(二)實際履行地規(guī)則。合同有約定且實際履行地與約定一致的,按《關于民訴法適用意見》確定管轄,即以合同實際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合同約定了履行地,但未實際履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住所地與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只有在約定了履行地并已實際履行且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況下,適用相關法律才無任何障礙。
二、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的履行地是確定經濟合同訴訟管轄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確地確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確地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那么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呢?《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根據合同的不同類型確定了具體的劃分原則:
(一)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二)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三)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四)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五)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以上就是對“確定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則有哪些,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相關問題的解答。企業(yè)的經濟合同糾紛動輒涉及上百萬的資產,對企業(yè)正常的生產經營影響巨大,特別是買賣合同中,具體的規(guī)則涉及到《民事訴訟法》與《合同法》之間的程序與實體的銜接,因此在企業(yè)子在簽訂買賣合同中應當注意的是,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首先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準;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達成補充協(xié)議;若仍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則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