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況:
在2003年到2007年期間,鐘某陸續(xù)向親戚陳某借款20多萬元,利滾利后,截至2008年累計到50多萬元,而鐘某生意上一直虧損,無力還清,于是陳某在2009年向當?shù)嘏沙鏊鶊蟀?,后來,鐘某一家在金額高達60多萬元的還款協(xié)議上簽了字,協(xié)議達成后,鐘某借了1萬元還給陳某,剩余欠款仍然還不出。
2010年8月,鐘某被刑拘,以詐騙罪判處。
律師點評:究竟借錢不還的行為,屬于民間借貸糾紛還是詐騙罪?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借貸協(xié)議,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借貸雙方之間因借貸協(xié)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其借貸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由民法調整。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模式一般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而“自愿”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失。欺詐行為有兩種表現(xiàn)形式: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
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有什么區(qū)別?
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罪與非罪之間的區(qū)分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之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屬于行為人主觀上的心理活動,具有一定的隱蔽性??疾煨袨槿说闹饔^目的,只能從行為人實施的具體客觀行為事實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具體到個案,應當根據(jù)行為人與出借人的相互關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等多方面綜合考慮,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
1、行為人與出借人的相互關系。一般的民間借貸關系發(fā)生在熟人之間,借貸雙方彼此相互信任,雙方基于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貸。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多以欺詐行為取得對方的信任,雙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一層面紗,是行為人為達到騙財?shù)哪康?,用盡苦心地刻意培養(yǎng)起來的。
2、借款的原因和數(shù)額。民間借貸關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為確實遇到生產、生活方面的客觀困難,無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數(shù)額相對較少。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以虛假的理由或隱瞞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數(shù)額相對較大,當然,也不排除一些詐騙慣犯經常騙些小錢。
3、借款的誠信度。一般來講,借貸關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時不會欺騙、欺詐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將困難A說成更為嚴重的困難B,博取出借人的同情,以便獲得借款,但畢竟有客觀存在的困難。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事先有計謀,以莫須有的困難為借口,有計劃地實施欺詐行為,以達到騙取錢財目的。
4、還款的誠意度。借貸關系中,借款人不否認借貸關系,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還款;即使沒有按期歸還借款,也是因天災、疾病、虧損等客觀原因造成其暫時或在較長時間內喪失償還能力,是“不能”,非“不為”,根本沒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自始至終就沒有還款的意愿,騙取錢財后,大肆揮霍,銷聲匿跡。這一點,是區(qū)分借貸與詐騙的關鍵所在?!胺欠ㄕ加心康摹笔且粋€主觀因素,認定起來有難度,不能單憑行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為人有否還款的真實意愿,這就需要結合一些客觀因素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