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的數(shù)額有限制嗎
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數(shù)額不宜定得過低,也不宜定得過高。定金數(shù)額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若定金數(shù)額定得過高,則有可能使得受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的高于其實際損失。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定金合同中約定的數(shù)額超過了主合同標的的20%,則把定金合同中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降至主合同標的的20%即可,而不應將此種定金合同視為當然無效。
二、定金的效力具體有哪些
(一)當合同履行時,定金應當返還或者作為給付的一部分。合同得以履行,定金應予以返還。若定金與應為給付的種類相同,以可以作為給付的一部分。
(二) 當合同由于可歸責于定金給付當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時,給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本應向對方當事人就其違約行為付損害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約定了定金,守約方可以徑直占有定金作為損害賠償。受約方不能再向給付定金的一方提出賠償請求。
(三) 當合同可歸責于收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時,收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由于作為違約方的定金收受方既應向定金給付方賠償預定金數(shù)額相同的損失,又應向定金給付方返還其收受的定金,故作為違約方的定金收受方自應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