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中抗辯與反訴的區(qū)別
反訴不屬抗辯
其區(qū)別:反訴是指在已經發(fā)生的訴訟程序中,原訴的被告對原告提出相反的獨立訴訟請求??罐q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jù)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擔保法》第20條第2款)。很顯然反訴不是抗辯。具體表現(xiàn)在:
1、二者目的不同。
反訴是一個獨立的新訴訟請求,目的是以達到與本訴債權抵銷、并吞原告的權利,使原告的權利部分或全部失控,甚至超出原告所主張的權利范圍。
抗辯是債務人根據(jù)法定事由來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使自己可以少履行或不履行義務等。但無論如何抗辯,其都不可能產生新的訴訟請求。
2、二者法律關系不同。
反訴是一個獨立的訴訟請求,本訴被告可以提起反訴與本訴合并審理,也可以不合并審理而另行起訴。
抗辯是債務人只能在債權人提起的訴訟程序中進行,不能單獨進行。
3、二者法律地位不同。
本訴被告因反訴理由成立而與本訴原告處于同等的訴訟地位,成為反訴原告,即使本訴撤回也不能影響其反訴部分的審理,與本訴原告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抗辯則不可能改變其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無論如何抗辯,其始終是被告。
4、二者提起的時間不同。
反訴只能在一審法院裁判前提出,否則就達不到反訴的目的。
抗辯則不然,只要本訴未最后審理終結,在一審、二審或重審、再審的任何時候都可以提抗辯意見。
5、二者結果不同。
反訴提出后,法院必須從程序上或實體上依法作出明確的裁判。
抗辯意見,只能對抗原告行使請求權,法院在裁判時對原告的請求是否支持僅以其作參考,而不必對抗辯意見作出裁判。
二、債權轉讓中債務人能否反訴
債權轉讓中債務人不可以向受讓人反訴。
《合同法》雖規(guī)定了債權轉讓中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抗辯,《合同法》及其解釋(一)中也規(guī)定了抗辯時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但未規(guī)定可以反訴。因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受讓人僅接受權利而未接受義務。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僅是債權債務關系,而不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買賣關系、租賃關系等。所以,不是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系,債務人不可以提起反訴,反訴必須是權利與義務由同一法律關系而產生,在買賣合同中債務人如發(fā)生質量等問題完全可以向債權人提起訴訟。否則會出現(xiàn)下述問題:
1、與債權轉讓的初衷相悖。債務人如果反訴,受讓人就要承擔債權人的義務,但債權轉讓中,受讓人僅接受權利而并未接受義務。債權人一般是受讓人的債務人,其把債權轉讓給受讓人,以達到債務抵銷的目的,如果債務人作為被告可以向受讓人反訴,那么,這與債權轉讓的初衷相違背。
2、與債權人有權轉讓相悖??罐q是關系到債權是否有權轉讓的問題,如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債務已履行完畢的抗辯等等。如果抗辯意見成立,則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影響或完全喪失,這涉及到債權人無權轉讓的問題(即有人稱之為權利瑕疵)。而反訴是債權人在有權轉讓的前提下,債務人提起的另一訴訟請求,如房屋租賃合同中,債權人(出租人)把租金轉讓給了受讓人,但債務人(承租人)以租金未付是事實,但債權人(出租人)未修理房屋為由提起反訴,這是債權人的義務,債務人完全可以直接起訴債權人,而不應反訴由受讓人來承擔本不應由其承擔的義務。這實際上是混淆了債權人與受讓人的權利與義務,混淆了債權人有權轉讓與債權人應承擔的義務;混淆了債權轉讓前后已改變的法律關系的主體。
3、與立法的目的相悖?!逗贤ā芳捌浣忉專鞔_規(guī)定了債權轉讓與債務轉讓。也規(guī)定了債權債務同時轉讓,如果債權轉讓中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反訴并反訴理由成立,則受讓人就必須承擔義務,那么立法時無須分別規(guī)定債權轉讓與債務轉讓,僅規(guī)定債權與債務同時轉讓就可以了;如果是債務轉讓,在買賣合同中,新債務人當然可以向供貨的債權人提起質量反訴,這本來就是債權人應盡的義務;如果債權、債務一并轉讓,那么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歸于消滅,受讓人就完全取代了讓與人的地位,受讓人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義務,債務人當然也可以向受讓人提起反訴。但僅是債權轉讓,債務人則不可以向受讓人反訴,否則,即與立法的原意相違背。
為了切實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考慮到債權轉讓的特殊性,避免訟累,債務人可以提起反訴,但必須申請追加債權人為反訴被告,請求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因在審判實踐中,即使把債權人追加為第三人,但反訴的被告仍是受讓人,所以,判決時仍應由反訴被告即受讓人向反訴原告?zhèn)鶆杖寺男辛x務,再由第三人即債權人向反訴被告履行義務。這樣處理,其實忽略了一個最基本的事實,那就是受讓人沒有義務要向反訴原告受償。所以,筆者認為,如果債務人提起反訴,把債權人追加為共同被告,如果反訴請求成立,則可以由債權人直接對反訴原告承擔義務,這樣既保護了受讓人與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促使債權人承擔自己應盡的義務,且與立法的初衷、與債權轉讓的目的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