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債務擔保有哪些類別
債權擔保的必要性來自于其性質與效力,債權為請求權,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只能借助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自愿履行或強制履行),才能使債權得到實現(xiàn)。然而債務能否適當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債務人所擁有的財產狀況,即責任財產。為了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及時得到實現(xiàn),現(xiàn)代大陸法系的民法均承認債權的擔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
廣義上的債的擔保,包括狹義的債的擔保與債的保全。本文僅討論狹義的債的擔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擔保。
(一)人保
人保,是指除了債務人財產以外,又附加了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xiàn)的總擔保。包括保證、連帶債務人以及并存的債務承擔。我國的擔保法上僅指保證。
(二)物保
物保是指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作為債權人之債優(yōu)先受償?shù)膶ο?,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和法定優(yōu)先權,擔保法上指前3種。
(三)金錢擔保
是指于債務之外又交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該金錢的得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lián)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證金。擔保法上僅指定金。
二、債務擔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哪些
根據(jù)《擔保法》第93條的規(guī)定,擔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 在主合同中訂立擔保條款;
(二) 在合同之外單獨訂立書面的擔保合同;
(三) 擔保人向債權人發(fā)出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債權人接受的;
(四) 保證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的。
上述四種方式中的前三種,適用于保證、抵押、質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種方式單獨適用于保證合同。所有擔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