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還借款能減少利息嗎
首先,就利息的利率而言,借款雙方約定的利率應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p>
第7條規(guī)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fā)現(xiàn)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條規(guī)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p>
因此,利息不得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利率限度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借貸雙方計算利息時應按此規(guī)定處理。
其次,我國《合同法》第208條規(guī)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p>
二、逾期還款利息如何計算
對于雙方當事人依據合同有明確付款時限約定、沒有約定逾期還款違約金標準的情形,法院審理后應當直接判令債務人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計息。理由如下:
1、法律依據明確。
最高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逾期付款違約金應參照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分段計算。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標準為:1996年5月1日至1998年12月6日為日萬分之四;1998年12月7日至 1999年6月9日為日萬分之三;1999年6月10日至今,為日萬分之二點一。
2、逾期付款利息按逾期付款違約金確定與判決“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債權人逾期付款利息”的本意并不矛盾。
對于法院判決“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中同期的正確理解應按銀行的規(guī)范進行,首先應當區(qū)分同期是在“期內”還是在“期外”,即:是否逾期;在貸款期內的利率按“銀行存、貸款利率表”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在貸款期外的利率就是逾期貸款利率,也就是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和逾期貸款利息的概念是等同的,在銀行業(yè)務中稱“逾期貸款利息”,在其他有關貨幣給付的民事行為中就稱“逾期付款違約金”。“同期”只是一種習慣說法,而實質是一樣的,表面上似乎不同的說法實質上判決內容是相同的。
最高院法律文件中規(guī)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就是逾期貸款利息,因為逾期付款違約金就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出來的,并且要按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相應調整,應參照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分段計算,二者是一致的。
所以說,法院判決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與最高院 [法釋(1999)8號]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應當按照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3、體現(xiàn)對過錯方的懲戒和公平原則、法律適用統(tǒng)一原則。
根據民法原理,民事行為的過錯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務人應付未付本金時是過錯,對此過錯承擔的法定責任是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貸款利息);如果已經生效法律文書判定履行仍未履行的,是錯上加錯,對此錯上加錯承擔的法定責任是雙倍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和最高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4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這樣理解與法律文件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也能夠講出道理,更顯公平。
堅持判決“同期”按同期年限計息是形而上學的觀點,要求通過再審把同期貸款利率改判為逾期付款違約金是浪費訴訟資源、不負責任的表現(xiàn),直接判令債務人按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計息法律規(guī)定是明確的,理由是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