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證人?
(一)保證人的認定:
廣義的講,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再如債務等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jù)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是非票據(jù)債務人對于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成保證行為的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同樣的責任。
(二)誰不能做保證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保證人責任什么情況可以免除?
(一)對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轉讓債務的情形: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的情形: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三)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免除責任的情形: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四)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綜上所述,保證人雖然要承擔一定的擔保責任,但是在一些比較特殊的情形下,其責任是可以免除的。比如: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轉讓債務、變更主合同等情形,如果出現(xiàn)這些情形,作為擔保人,是可以免除擔保責任的。如果您遇到此類關于保證人責任糾紛等問題,無法得到公平的解決時,您可以找律師幫您打官司,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