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條的訴訟時效都多長時間
(一)訴訟時效自你第一次主張債權被據開始算起,但是最長不能超過借款日起20年。超過20年當然也可以主張,但是債務人就可以以超過最長保護期限為由拒絕履行債務,并沒有實際意義。
(二)在承諾期限到之日起兩年內,你可以通過再次主張債權來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同樣的,不能超過20年的限制。
(三)說道舉證的問題。因為這個借款合同是一個普通債權債務關系,所以適用正常的舉證責任制度,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你想證明自己不斷地在主張債權,那么只能是由你來舉證,債務人沒有為此舉證的義務;
在實際操作中最簡單又有效的留證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張債權的時候,如果對方承諾一個還款期限,那么就請對方留個字據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對方拒絕履行還款義務則你可以據此采取訴訟方式解決。
(四)至于借款利率,只要在國家限定的借款利率的上下限之間選擇,法律就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法律不保護,但是債務人愿意履行,法院不強制干預對借款糾紛規(guī)定了2年的訴訟時效,但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簡單地從借款日起計算,而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還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二、沒有借條能不能要回借款
(一)如果沒有借條,想拿回借款的話,必須先想辦法把的借貸合同關系固定下來。其方法包括:由對方補寫借條或者還款計劃;對對方承認你們之間存在借貸合同關系談話進行錄音;尋找能證明存在借貸合同關系的證人等。若協商不成時,可以向匯款銀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向該銀行調取該匯款憑證,并要求對方還款。
(二)關于對方下落不明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條規(guī)定:“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后公告?zhèn)鲉緜鶆杖藨V。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