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形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jù)《合同法》第42條、43條的規(guī)定,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情形有: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該商業(yè)秘密;
(四)其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適用締約過失責任有什么表現(xiàn)?
(一)合同不成立時之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因一方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而不成立,另一方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損失的,過錯方應賠償對方的損失。司法實踐中,合同不成立時之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
1、一方違反締約雙方在意向書、備忘錄等初步協(xié)議或允諾中規(guī)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一方違反有效的要約邀請,相對人為此發(fā)出要約并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因要約邀請人的過失行為致相對人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要約人違反不得撤銷的有效要約,造成受要約人信賴利益損失,受要約人可以要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4、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一方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以簽訂合同為名與他人進行磋商,拖延時間使對方喪失訂約機會等損害對方的利益,受害方可以要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5、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6、實踐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因過錯未實際交付標的物,致使合同不成立,過錯方應對信賴合同成立的相對人所受到的損失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7、違反保密義務。
(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時之締約過失責任。
1、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在批準、登記等手續(xù)尚未辦理完畢前,一方過錯導致合同未能生效,另一方因此遭受信賴利益的損失,過錯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附有生效條件或期限的,在所附條件尚成就或期限尚未屆至時,一方過錯導致合同未能生效,另一方因此遭受信賴利益的損失,過錯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當事人之間約定合同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續(xù)時生效的,在合同尚未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續(xù)前,一方過錯導致合同未能生效,另一方因此遭受信賴利益的損失,過錯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三)合同無效時之締約過失責任。
因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在合同訂立時就已存在,合同無效時之締約過失責任故有產(chǎn)生之可能。合同無效時之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三種:
1、因一方當事人過錯致合同無效時之締約過失責任,但當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違法而無效時,不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因為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均有故意過錯,法律并不保護其中任何一方。
2、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未被承認而無效時之締約過失責任,如無權(quán)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而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權(quán)利人追認而無效時之締約上過失責任等。
3、擔保合同無效時之締約過失責任,債權(quán)人因信賴擔保合同的有效成立而與債務人締約合同,擔保合同無效后,債權(quán)人遭受信賴利益損失的,擔保人應當對債權(quán)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四)合同被撤銷時之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被撤銷。當相對方具有締約上過失行為時,則意思表示不真實方不但享有撤銷權(quán),還可要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當意思表示不真實是由于自己的過失造成的時候,如果對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害,意思表示不真實方亦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通過上面的介紹,相信您對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應該有所了解。上文已經(jīng)為您介紹了在合同的訂立的各個階段,有可能出現(xiàn)的締約過失責任的一些情形,所以您在訂立合同時千萬要注意這些內(nèi)容,為了避免今后產(chǎn)生的糾紛,建議您在簽合同時可以先咨詢相關(guān)專業(yè)律師,他們會根據(jù)您的情況幫助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