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p>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清償
離婚時夫妻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下面具體闡述。
連帶責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分別就共同債務對人承擔全部清償?shù)呢熑?。連帶責任制度是與債務人有連帶關系的人承擔債務責任的制度。連帶責任有約定連帶責任和法定連帶責任之分。當事人之間通過協(xié)議約定負連帶責任的,為約定連帶責任;法律直接規(guī)定當事人負連帶責任的,為法定連帶責任。由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夫妻對共同債務的連帶責任,既是一種法定連帶責任,同時也是一種約定連帶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既然規(guī)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夫妻兩方共同償還,也就包含了夫妻兩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共同債務)的義務,在此不能將共同償還僅僅理解為夫妻兩方等份償還。共同償還就設定了償還共同債務是夫妻兩方的共同責任。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特定的多數(shù)人之債,由于夫妻特定的相互關系,決定了其任何一方對外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共同債務)的義務。一方全部清償了債務(共同債務),在其兩方內部,其就取得了向負有連帶義務的對方要求償付其所應承擔的份額的權利。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同時還規(guī)定,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就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共同債務時,夫妻兩方則要以各自的個人財產清償共同債務,而并不是規(guī)定對共同財產不足的部分予以免責。這就說明夫妻兩方對共同債務的清償是一種無限連帶責任。
夫妻關系對內對外本身就是一種契約關系,在夫妻兩方或一方向出借人求借時,只要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出借人出于此種出借意圖即同意借款用于其夫妻二人的共同使用,那么,就可以認為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形成了一種默認的連帶責任的合約。這顯然是一種約定的連帶責任。
以上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清償?shù)膯栴},在這里首先的問題就是認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個人的財產,這樣在清償?shù)臅r候才有據(jù)可依,對于如何清償,在這里給您說明一下。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可是好多人對這個不是很熟悉,干著急,所以建議您找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