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無效借貸行為不具備借貸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不受法律保護。主要包括:
第一、借貸進行非法活動。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如明知個人借款用于賭博、販賣毒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為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非法發(fā)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參與者的損失自行承擔,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非金融企業(yè)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非金融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非金融企業(yè)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非金融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fā)放貸款;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
第四、企業(yè)之間的借貸合同。我國貸款通則規(guī)定,企業(yè)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yè)務。對于企業(yè)之間的借貸合同,法院除判決返還本金外,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當收繳,對借款方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
第五、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企業(yè)法人、事業(yè)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回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guī),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
第六、違背真實意圖的借貸關系。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無效。借款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第七、高利貸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二、受脅迫下打欠條有效嗎
債務人根據欠條還債本沒有錯,但是如果債務人是在債權人的脅迫下打下的欠條,欠條應當是無效的。對于債務糾紛案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之后,法院要經過開庭質證,審查其提供的欠條是否是債務人真實意愿;此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債務人有證據證實債權人所提供的欠條是自己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不得已寫的,那么欠條便不會被法院認定,債務人也不必因此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