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理死者生前債務的常見問題
債務人死亡后,其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權的問題?!独^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痹诔霈F(xiàn)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情形下,死者生前債務(此處僅指其個人債務)該如何處理?
債務人死亡后,其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權的行為得以免除的是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責任,并不能產生消滅死者生前債務的法律后果。
換言之,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權,只是使債權人暫時失去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主體而已,債權依舊存在。但我國目前法律對此種情形下債權人如何實現(xiàn)債權無明文規(guī)定。上述情形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清算而歇業(yè)、終止的情形有相似之處,可借用法人或其他組織清算還債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由死者法定繼承人承擔對遺產的清理義務,并在所清理的遺產范圍內對死者生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債務人死亡后,其繼承人對死者生前的債權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一條規(guī)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權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務人死亡后,其繼承人對死者生前的債權怠于行使的,應參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處理,只要符合四個法定條件,即可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二、如何處理死者生前債務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边@是我國法定債務承擔制度的法律依據(jù)。
不同性質的債務決定了不同的清償主體和用以清償債務的財產范圍,這對于債權人實現(xiàn)權益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
死者生前所欠家庭共同債務。死者生前以個人名義欠下的家庭共同債務,除了死者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限額內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外,其他家庭成員仍應以家庭共同財產和各自個人財產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死者生前所欠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死亡的,除了死者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限額內承擔清償責任外,死者的配偶仍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其個人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死者生前個人債務。死者生前除家庭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以外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死者的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限額內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