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如何確定抵債資產的金額
銀行應合理確定抵債金額。
(一)協(xié)議抵債的,原則上應在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值的基礎上,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xié)商確定抵債金額。
評估時,應要求評估機構以公開市場價值標準為原則,確定資產的市場價值,在可能的情況下應要求評估機構提供資產的快速變現(xiàn)價值。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和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應在確定抵債金額時予以扣除。
(二)采用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償債權的,如債務人和擔保人確無現(xiàn)金償還能力,銀行要及時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對債務人、擔保人的財產進行拍賣或變賣,以拍賣或變賣所得償還債權。
若拍賣流拍后,銀行要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或司法慣例降價后繼續(xù)拍賣。確需收取抵債資產時,應比照協(xié)議抵債金額的確定原則,要求法院、仲裁機構以最后一次的拍賣保留價為基礎,公平合理地確定抵債金額。
二、銀行對抵債資產如何審查
銀行應當對抵債資產收取、保管和處置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在收取、保管、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視情節(jié)輕重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截留抵債資產經(jīng)營處置收入的。
(二)、擅自動用抵債資產的。
(三)、未經(jīng)批準收取、處置抵債資產的。
(四)、惡意串通抵債人或中介機構,在收取抵債資產過程中故意高估抵債資產價格,或在處理抵債資產過程中故意低估價格,造成銀行資產損失的。
(五)、玩忽職守,怠于行使職權而造成抵債資產毀損、滅失的。
(六)、擅自將抵債資產轉為自用資產的。
(七)、其他在抵債資產的收取、保管、處置過程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
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當?shù)劂y行抵債資產收取、保管和處置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進行制止和糾正,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對當?shù)刂醒牍芾淼慕鹑谄髽I(yè)分支機構抵債資產收取、保管和處置的監(jiān)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