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糾紛的舉證責任歸誰
《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guī)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訴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訴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在合同糾紛中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二、民間借貸糾紛舉證的內容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fā)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證據
借款合同、借款協(xié)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三)、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
收條或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
提供訴訟請求中關于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余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